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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izhou Association of private education; 英文缩写:HAP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及民办教育工作者,通过为会员提供服务,提高办学质量与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积极推动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惠州市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惠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惠州市江北文昌二路10号黄冈中学惠州学校行政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民办教育的地位、作用,宣传我市民办教育的成就,争取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氛围;

(二)调查研究民办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规律;举办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研究成果展示会,促进信息交流;

(三)依据国情和本市实际,制订本市民办教育机构之间关系的行规,建立民办教育机构自律制度,维护民办教育的社会声誉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四)发挥全市民办教育机构代表作用,在政府与民办教育行业之间担当桥梁作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民办教育行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五)调解会员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依法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评选、表彰、奖励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加强与外地民办教育组织的联系,开展交流活动,促进本行业教学质量、行业意识、团结合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民办教育事业的研究与探索。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七)幼儿园单位每年减半缴纳相应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