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6日下午分组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这次修改涵盖了教育法、高等教育 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力争完善教育基本制度、高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对教育改革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
这次修改中,教育法增加“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罗亮权委员认为这“体现社会发展进步,体现时代精神、国家意愿、人民期待”。
“修改后增加的内容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盘考虑差异化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的差距,体现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字、教育和接受教育的权利。”他说。
高等教育法提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吴晓灵委员认为这个提法非常好:“在高等教育上,国家不应该是投入的主体,社会应该是高等教育投入的主体,应该逐渐向这方面转移。”
她强调国家财政应向普及教育、义务教育投入,财力具备时可以逐渐从学前教育一直到高中教育都变成国家的义务教育。但是大学以上的教育是人力资本的投入,是可以产业化的领域,应该吸引社会资本办这个事情。
针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周天鸿委员认为此次修改的重点是民办学 校可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特别是草案提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按照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的法人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的“优惠政策”尚未明 确。他建议尽快修订相应条例,出台配套清晰、设计合理的优惠政策。
黄润秋委员提出,现在民办教育形式多样,而且参差不齐,民办学校不管办得好不好都没有退出机制,除非自己解散,应当从法律上界定什么样的民办学校应该退出教育体系。
《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涵盖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这些法律的修改,有委员表示,教育法律的修改重在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突出的制度问题,更应当抓一些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诸如农民工子 女就学、留守儿童的上学等问题,应该集中梳理着力推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