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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奖励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07-31 10:39:15    浏览:391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和《惠州市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市政府对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实施奖励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对象:全市公办学校在职教师。

(二)基本条件和标准:

1、报读“211工程”院校,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习,且专业对口(学校教师报读专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专业对口:报读专业与本科毕业专业学科吻合;报读专业与目前教授课程所属专业学科吻合;报读专业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吻合;报读专业与目前从事的岗位工作吻合。下同),2011年9月7日后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奖励2万元。

2、报读“211工程”院校,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习,且专业对口,2011年9月7日后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奖励5万元。

二、奖励经费来源

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三、奖金申报程序

  (一)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位)提升要申请获得奖励的,报读前应在所在地教育部门(技工学校教师在所在地人力资源部门)对报读的学校及专业进行登记(见附件1),本办法实施后报读但未经登记的,不得予以奖励。

(二)教师取得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后,应于当年年底前填写好《惠州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奖金申领表》(见附件2)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申领奖金。

市直技工学校教师申领奖金的,由学校统一将汇总名单、申领材料上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度年分期申报奖金政策。每年度度策街市直学校教师申领奖金的,由学校统一将汇总名单、申领材料上交市教育局。县(区)技工学校教师申领奖金的,由学校统一将汇总名单、申领材料交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所属其他学校教师申领奖金的,由学校统一将汇总名单、申领材料交至县(区)教育局,再由县(区)教育局交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领材料进行集中审定后,市财政按规定程序付奖金。 四、其他奖励政策

(一)教师职务聘任、竞聘上岗、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对具有硕士、博土研究生学历(学位)教师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教师参加省、市、县(区)、乡镇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评骨干中,对具有硕士、博土研究生学历(学位)教师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实行参加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减免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政策。在职教师每参加一年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凭在读证明)可以减免72学时教师职务培训学时,取得毕业证后可减免本周期360学时教师职务培训学时。

五、约束机制 

教师在领取奖金时,须与市教育局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服务承诺协议,承诺从领取奖金起,至少在惠州区域内学校服务满一定年限,具体为:硕士研究生5年、博土研究生8年。  

享受了奖励政策,但未满服务年限而因任何原因调离惠州辖区学校的,应向市财政退还金。其退还标准为:奖励金额÷应服务年限×未服务年限。应退还的奖金由所在学校负责追回逐级上交至市财政。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直各学校要加强宣传,确保每位教师知晓有关奖励政策。要加强有关招生考试信息的收集并及时传递,积极发动、鼓励教师通过报考“211工程”院校的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完成高层次学历提升。

(二)有条件的县(区)、学校可根据本地区、本学校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本学校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作出规划,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加大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的力度。

七、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惠州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报读学校及专业登记表 

 1-2、惠州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奖金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