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园单位或个人提出筹办幼儿园的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幼儿园的申请。办学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办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幼儿园层次、学制、规模、师资来源、幼儿园场地、园舍面积、资金来源、幼儿园园址、拟用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举办者本人的签名。
2.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4.园舍场地的产权证明书及平面图;各项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属于租赁园舍,租赁合同期限要在五年以上并有合法的租赁合同。联合举办幼儿园的要提供合法的联合办园协议书。
5.幼儿园章程。
6.拟任园长的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拟聘请的教职工名册及资格证明材料。
7.园舍消防合格证明及《卫生许可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8.需接送车辆的要提交申请,并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
二、办园地点设在乡镇范围的,筹办申请送办园所在镇中心小学审核后,提出意见送县科技教育局审批;办园地点设在县城区域范围的,直接送县科技教育局审批。
三、县科技教育局接到筹办申请后,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具备开办幼儿园条件的可直接向县科技教育局提出办园申请。
四、幼儿园筹建完毕,由举办者向县科技教育局提出开办申请及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意开办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