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县级市)管辖的实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专项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壮大。
(二)奖励先进原则。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给办学质量较好、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优先安排给符合我市经济社会所急需和配套资金落实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民办学校建设补助。用于补助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促进民办学校做大做强。
(二)支持民办学校管理队伍、师资队伍建设和民办学校科研工作。
(三)民办学校场地租金补助。
(四)奖励为发展我市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报资助和奖励基本条件
(一)学校办学思想端正,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年度检查合格;
(二)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
(三)办学规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1000人以上;中等职业学校1000人以上;普通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900人以上,小学600人以上,幼儿园200人以上;
(四)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办学相关证照齐全;
(五)办学质量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六)学校校园安全综治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近两年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六条 民办学校建设项目和场地租金补助申报及审定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于每年4 月1 日至30 日,按隶属关系向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学校的书面申请应包括申报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责任人等书面材料。
(二)项目评审。市管学校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区(县级市)管学校由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分别报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进行项目评审,确定受资助学校和资助金额。评审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
(三)项目下达与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按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下达资金,市财政局转移支付各区(县级市)。各区(县级市)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支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一)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对所管辖民办学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
(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对所管辖民办学校和各区(县级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专项资金实施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在管理中如发现项目实施过程或评价结果不符合立项要求的,应通知市财政局缓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
第九条 政府资助的资金归民办学校所有,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该部分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存有的属政府资助的设施设备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条 资助项目单位收到项目建设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受资助的民办学校,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行为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
第十二条 因违规受到教育行政处罚的民办学校,取消当年获得资助的资格;受到罚款以上教育行政处罚的,自受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申报资助。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资金。各区(县级市)在申报资助民办学校时,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项目所在地下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