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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制度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09-07 16:59:39    浏览:193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惠州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与章程相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

                                           二0一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