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苏
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新法背景下的地方民办教育配套政策研究》课题组成员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最近这段时间被问了很多问题,比如我现在的学校章程需要修改吗?我学校的资产应该如何理顺?新民促法施行后学校的资产跟开办人是什么关系?我的学校是应该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呢还是选择营利性办学?章程如何修改,资产如何理顺,这些都不是三言两语就能简单回答的。首要前提在于将来你可以选择什么性质的办学,你将要选择什么性质的办学。于是,这又带来另一个终极问题,如何选择营利性办学与非营利性办学?
一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的区别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以下简称“新《民促法》”)明确提出允许“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2017年9月1日之后的非营利性学校与营利性学校到底有何区别?从现有“1+1+3”的政策看来,两者之间的区别很多,比如税收政策不同,政府扶持政策不同,用地取得政策不同,但是笔者认为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开办人对学校资产的所有权不同。
1办学的收益权不同
........根据新民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这是新民促法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两个重大变化之一,即从2017年9月1日之后非营利学校的开办人无法取得合理回报,即使办学有结余也必须全部用于办学,不能用于开办人收益和分配。然而营利性学校的办学结余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归属于开办人。通俗的说,非营利性学校挣的钱不是老板的,而营利性学校挣的钱都是老板的。
2清算资产的分配权不同
........根据新民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也就是新民促法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它明确了非营利性学校清算后的资产不能归举办者享有,只能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而营利性学校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将清算后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
3用地政策不同
........根据新民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也就是说按照国家规定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其所支付的土地对价自然远高于非营利学校。
4获得政府扶持政策不同
........根据新民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非营利性学校可以得到政府扶持的途径更多。
5税收政策不同
........根据新民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说明,非营利性学校与营利性学校将来的税收政策一定是不同的,可以预测到的是营利性学校将在公司经营需缴纳税率和税种的基础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而非营利性学校将比同于公立学校享受税收优惠。
二资产权属与选择不同性质的办学有何关系
........新民促法明确规定了义务制教育不能开办营利性办学,而且取消了非营利性办学的合理回报。那是不是意味着除了义务制教育阶段以外的各类型教育最好都选择营利性办学呢?可能也未必。笔者认为,营与非营的选择有一个至关重要的致擎因素,那就是资产权属。
........从目前的实践中看,所有学校的用地、校舍、教学设备等资产权属不外乎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学校名下,另一种是在开办人名下。可能是因为受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比照企事业单位政策执行,对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等规定的影响,很多民办学校的开办人都选择让学校成为校用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办理了权属证明。有些即使没有办理权属证明,也把所有的建设成本计入学校的财务账目,成为学校的办学成本。
........新民促法施行后,民办学校的未来无非也是两种选择,营利性及非营利性。所以,结合上述固定资产权属的分类,我们看到所有的学校可能会分为四类,即权属在开办人名下的营利性学校,权属在开办人名下的非营利性学校,权属在学校名下的营利性学校以及权属在学校名下的非营利性学校。他们互相之间有何不同?对于开办人而言有何影响?
........通过上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资产权属的决定性影响:
........如果资产权属在学校名下的话,可以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就应该毫不犹豫,因为C显然比D强的太多。
........如果资产权属在开办人名下的话,那么你可以任性选择。A结果固然好,但B的结果也容易让人接受,因为开办人还是可以通过资产租赁等方式慢慢收回投资并作为合理成本支出。
三影响选择的其他因素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非营利性办学与营利性办学的不同,影响选择的其他因素还有土地价格、税负成本、政府扶持、招生政策、收费标准等等。但这些因素都有待于地方政府出台具体政策后再行综合考虑一并决策。
........有些非义务制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对于选择营利性办学患得患失,比如担心未来的税负成本过高,会完全挤占现有的办学结余,对此笔者的观点是,首先要分析营利性学校需要缴纳哪些税种,负担何种税率,是否符合纳税条件,才能确定税负成本有多高。其次,公司已经是现代社会最普遍的营利性组织,不同的行业利润率不同,很多利润率远远低于民办学校的公司都在正常纳税的情况下生存良好,营利性学校难道就会倒在依法纳税上吗?再次,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对于开办人而言只有营利性办学才能取得投入资产完整的所有权。
........通过大量的学校实例可以看出,其实每个学校土地、房产、设备仪器等资产权属都是不同的,有的是国有土地,有的是集体用地,有的是划拨取得,有的是向村集体购买取得,有的是租赁取得,无论属于何种情况,笔者想郑重提醒各位民办学校开办者的是,请一定要马上梳理、落实办学用地、校舍、学校固定资产等权属来源和法律关系,然后再根据学校未来发展战略,有意识调整相关权属法律关系,极力改变将来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