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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公告
作者:    来源: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    日期:2018-05-03 15:16:02    浏览:446

 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

                         惠民协【20184

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公告

 

员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于2018329日,在惠州市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报告厅召开了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第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17年表彰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了协会的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现将公告如下:

一、惠州市民办教育组织机构及协会组成人员

 长:黄奕珠(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副会长:郑安华(负责协会中职专业委员会工作)

         姚立锋(负责协会中学专业委员会工作)

        蔡雨蒹(负责协会小学专业委员会工作)

        谭宏威(负责协会幼教专业委员会工作)

        黄立新(负责协会中职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吴怡沅(负责协会中学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张丽红(负责协会小学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卢清着(负责协会幼教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张银球(负责民办协会专家库

        谢承志(负责秘书处)     

秘书长:张晨霞(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

副秘书长:何娟(负责协会曰常事务)

监事长:黄伟军(负责监事会)

(一)理事会组成人员

1、中职专业委员会

       常务理事:郑安华、黄立新、崔志强范自红、吴锦青、陈鸿镇

         事:郑安华、黄立新、崔志强范自红、吴锦青、陈鸿镇、朱明照罗松柏  泉、潘赞英

2、中学专业委员会

       常务理事:黄奕珠、姚立锋、吴怡沅王展森、章竞峰、邬标华、黄培红、杨年辉     

 事:黄奕珠、姚立锋、吴怡沅王展森、章竞峰、邬标华、黄培红、杨年辉、林炳豪、杨金凤、叶水远、姚勤、吴金永、林国礼、蔡开颜

3、小学专业委员会

       常务理事:蔡雨蒹、谢承志、张银球、张丽红、周海明、汪冬越、彭日怀、朱文辉        

 事:蔡雨蒹、谢承志、张银球、张丽红、周海明、汪冬越、彭日怀、朱文辉、肖  玉、陈玉梅、彭武炉、张卫民、杨乐安、高德富    

4、幼教专业委员会

       常务理事:谭宏威、卢清着、潘婵娟、白云露、

         事:谭宏威、卢清着、潘婵娟、白云露、郑雅娟、黄秀红、张建华、杨沁、谢燕通、张学森、黄志敏

5、秘书处

长:张晨霞

副秘书长:  

6、监事会

监事长:黄伟军

 事:朱音遐、谭伟勇

 

二、《惠州民办教育协会章程》(见附件)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

                           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izhou Association of private education; 英文缩写:HAP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及民办教育工作者,通过为会员提供服务,提高办学质量与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积极推动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惠州市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市直民办学校党组织领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惠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惠州市江北文昌二路10号黄冈中学惠州学校行政楼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民办教育的地位、作用,宣传我市民办教育的成就,争取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氛围;

(二)调查研究民办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规律;举办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研究成果展示会,促进信息交流;

(三)依据国情和本市实际,制订本市民办教育机构之间关系的行规,建立民办教育机构自律制度,维护民办教育的社会声誉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四)发挥全市民办教育机构代表作用,在政府与民办教育行业之间担当桥梁作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民办教育行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五)调解会员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依法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为会员单位组织各种各类专业性培训,开展多元化活动并评选表彰奖励为我市民办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加强与外地民办教育组织的联系,开展交流活动,促进本行业教学质量、行业意识、团结合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八)受市教育局委托,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成立专家小组,对申请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初审;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前,对其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考察;在给予民办教育机构及人员的评优评先指标时,对评优评先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评选规定进行初审。有关各专业委员会及专家小组设立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九)受市教育局委托,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实施奖惩"红黑榜"管理制度。

(十)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三)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民办教育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民办教育事业的研究与探索。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5 年。理事人数为奇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民办教育事业的研究与探索;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会设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及时间: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幼儿园单位每年减半缴纳相应会费;

(七)各县(区)协会每年会费总收入的10%.

会费缴纳时间: 每年7月1日前缴纳本年的会费,对于7月1日后入会的,缴纳相应会费的一半。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七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九条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七十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运作经费列支,按上年度日常运作经费的一定比例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一般成立党委的不低于8%,成立党总支的不低于5%,成立党支部的不低于3%)。  

第七十一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监事会领导。

第七十二条 本社会组织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并听取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329日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